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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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米丽娜  发布时间:2020-05-21   动态浏览次数:3553


一、总  则

(一)为规范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的选拔、培训、派出和管理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》(财教〔2011194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(二)本办法适用于由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派往孔子学院(课堂)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,统称“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国家公派出国教师”(以下简称教师)。

(三)教师外派申请、培训、赴任期间派出管理相关事宜须在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外派教师服务平台(以下简称平台)上办理。


二、选拔与培训

(四)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负责制定教师选派条件,公布年度派出计划,按照“个人申请、单位推荐、选拔考核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统一遴选教师。

(五)教师选派基本条件如下:

1.热爱祖国、热爱国际汉语教育事业,组织纪律性强。

2.大学本科(含)以上学历;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(含)以下,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。

3.具有2年(含)以上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或中文、外语、教育等专业教学经历;有汉语教师志愿者经历者优先。

4.熟练掌握一门外语;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(含)以上水平。

5.具有良好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、中华文化传播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;

6.身体健康,具有合格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。

除上述基本条件外,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(六)教师应参加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选拔考试。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根据国外岗位需求、教师申请志愿及考试成绩向外方推荐,并根据外方

试录取派出。

(七)教师出国前,应参加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,合格者方可派出。教师在外任教期间,根据需要,由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组织在岗培训。岗前和在岗培训以《国际汉语教师标准》和《国际汉语教师培训大纲》为依据。

(八)教师赴任前应与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签订《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公派教师任教协议书》。


三、派  出

(九)教师一般办理因私护照,签证及相关出国手续自行办理;如赴任国有特殊要求,可办理因公普通护照,由国内工作单位办理。

(十)教师出国前应到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,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派出。

(十一)教师取得签证后,应及时通知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,预领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,提交以下材料:

1.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(或教师国内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);

2.护照复印件(个人信息页及签证页);

3.《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外派教师信息表》

4.已婚教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;

5.意外伤害保险单。

(十二)教师赴任、离任、探亲及家属随任(探亲)机票由教师自行订购,一般要求订购普通经济舱、最捷径路线,首选国内航空公司。订购机票后,须在平台上填报相关机票信息。

(十三)教师应按照国外任教单位的要求按期赴任。若因地震、洪水、海啸、政变、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或不能到任者应及时与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联系,商议调整赴任时间或岗位。


四、国外管理

(十四)教师任期一般为2学年,以实际赴、离任日期为准。

(十五)教师赴任后,须填写并提交《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到职登记表》,孔院教师应在1个月内向孔子学院报到,由孔子学院汇总报我驻当地使(领)馆。非孔院教师应在1月内直接向我驻当地使(领)馆教育(文化)处(组)报到。教师应向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及时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,包括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情况。

(十六)教师在外期间,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,不得参加非法组织,尊重所在国文化和宗教习俗,遵守国内外工作单位有关规章制度,服从使领馆和孔子学院的管理,完成岗位工作。

(十七)教师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以任教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准(一般为40小时)。教师汉语教学工作量每周一般为20课时左右(每课时45分钟)。因工作需要须坐班的,坐班时间以驻外工作单位的具体要求为准,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法律规定时间。除教学工作外,还应完成使领馆和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
(十八)教师在赴任期间须在管理平台上如实填写每学期的教学情况,包括教学课程、教学人数、周课时数、教材使用等。未填写教学情况者视为无教学工作量,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。

(十九)教师赴外工作满一学年,须参加由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组织的年度考核。考核合格者发放一次性年度奖金;不合格者将给予警告或提前结束任期回国。

(二十)教师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,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,由驻外工作单位负责人(孔子学院院长或系主任)签署意见后,报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批准。

(二十一)教师国外任期2学年或以上的,可享受公费回国探亲、休假。每次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,超期部分不发工资、津贴补贴等。不足2学年的,不享受公费回国探亲、休假,国际旅费自理,回国期间工资、津贴补贴等待遇停发。

(二十二)教师事假回国,需向驻外工作单位申请。获得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批准后可回国,国际旅费自理,回国期间工资、津贴补贴等待遇停发。

(二十三)教师配偶随任或探亲,应向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和教师配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。随任、探亲时间以机票和出入境记录为依据。

(二十四)教师及配偶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工作或活动,包括商业经营活动,攻读学位等。教师配偶不得干预教师任教单位的工作。造成不良影响者,将终止教师任期。

(二十五)教师本人或配偶在任期内不得在国外生育。教师出国前怀孕,将取消派出任务;配偶出国前怀孕,不能随任或探亲。教师或配偶任期内在国外怀孕的,应立即通知驻外工作单位和国内派出单位。教师(或配偶)怀孕的,须立即办理离任手续回国。

(二十六)教师所在国家如发生社会安全、公共卫生、自然灾害、灾难等突发事件,应及时联系我驻当地使领馆、孔子学院和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,并按照使领馆的应急处置要求应对。

(二十七)教师如因身体、心理条件及其他原因影响工作的,根据我驻当地使领馆或孔子学院意见,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将终止其任期,限期回国。

(二十八)教师违犯法律、法规者,依法依规处理。对违反外事纪律,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者,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将终止其任期,责令回国,情节严重者,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。

(二十九)教师任期内人事关系归属国内工作单位,档案存国内工作单位。国内工资、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保险金、工龄计算等均由国内工作单位按规定保留。

无国内工作单位的教师,任期内人事档案存国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,国内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保险金及公积金由本人自行承担。

(三十)教师任期结束,应按照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确定的时间回国,并在离任一个月之内到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述职并提交《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外派教师离任鉴定表》,办理离任结算手续。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不接受教师在国外转岗。教师不得无故超期滞留,否则待遇停发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(三十一)教师国外任期结束回国后,返回原国内单位工作,由国内单位恢复教师出国前的工资及医疗、福利等待遇。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不安排教师回国后的工作,不再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。

无国内单位的教师,国外任期结束后,与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协议解除,自行解决回国后的工作。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

负责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。


五、待遇及其它

(三十二)教师国外工资、津贴补贴及休假、探亲等有关待遇事项,按照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》(财教2011194号)执行。

(三十三)人身意外保险须由教师自行购买。任期内须自行续保。未购买者,不予派出或中止任期。


六、附  则

(三十四)本办法由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负责解释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孔子学院总部/国家汉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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